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17
案號
FYEV-113-豐簡-426-20250117-1
字號
豐簡
法院
豐原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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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豐簡字第426號 原 告 微瑞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乾在 被 告 陳永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承接訴外人鴻勁精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鴻 勁公司)訂單,為上下游之供應商,被告為鴻勁公司之設計師,因製造期間被告未依公司規定,給予供應商即原告錯誤之製程資訊,致原告整批貨物毀損。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129,6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0%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伊係負責SLT的KEEP,原告打電話給伊時,伊向 原告說明SLT的設計才要用自攻護套,如果不是,請其去問原設計者,因為圖不是伊畫的,伊不能決定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侵權行為之成立,須行為 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能成立,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28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又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7年度上字第917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㈡原告主張因被告給予錯誤之製程資訊,致其整批貨物毀損, 受有因製作IC接觸件加工零件未能收到採購單上編號1至6成品貨款損害129,600元等節,固據其提出鴻勁公司之採購單、工程圖、產品照片、LINE對話訊息為證(本院卷頁19-31、47、87-95),惟被告以前開情詞置辯。經查: ⒈原告到庭陳述「(當初鴻勁公司對你下採購單嗎?) 對,鴻 勁公司跟我下採購單。我原本做這個做很久了,鴻勁公司的採購者陳育如給我這個設計圖,因為被告當初是鴻勁公司的設計,……我問他說上面的圖面有寫要使用護套,但護套有很多種,我問他要使用哪一種護套,被告跟我說要用自攻護套,後來他說錯了,我還特別截圖跟他確認,然後他跟我說是啊。它的東西有兩種,有自攻襯套及彈簧護套。因為圖面上沒有寫,所以我才會去問被告,被告在LINE跟我說要使用自攻護套,結果做下去我才發現做壞掉了,壞掉後我即跟鴻勁公司講。因為自攻護套比較大,我做下去結果洞比較大,破掉了,導致零件成品貫穿就壞掉,如果用彈簧護套,比較小,它就不會貫穿,我再把東西嵌入這個洞裡面,如果貫穿破洞了,就無法嵌入東西,壞掉了,鴻勁公司就不收這些產品,庭呈的產品都是做壞掉的。……其實有上下兩批,採購跟我講如果第一批可以的話,可以做第二批。我損失是這些東西的貨款,且這個東西我已經做了三星期了。自攻護套及彈簧護套也都是我買的,在紅銅上加工。」等語(本院卷頁84-85),可知原告係承攬鴻勁公司之如上述採購單上之IC接觸件等物品,其有詢問當時任職於鴻勁公司之被告關於使用自攻護套或彈簧護套之事,鴻勁公司之採購者陳育如有給原告設計圖之事,亦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以認定。 ⒉而原告固提出其與被告LINE對話訊息為佐,其上有螺紋護套 (即自攻護套)圖片,及被告答覆是之內容;但被告辯述其非設計者,SLT的設計才要用自攻護套,如果不是,請原告去問原設計者之事,此部分經鴻勁公司硬體工程師即證人莊閔翰到庭證稱「(我原本是跟被告先認識,後來我問他這個要怎麼做,他跟我說直接用自攻護套,對於訂單上的資料你的意思?提示本院卷第19頁)在圖面上是寫要用牙套,在我發出製作的圖面上,是有寫要使用牙套,但是我沒有寫要用哪一種規格。(採購單是你負責?)採購單不是我負責,我只負責畫圖。規格及品名是我畫圖的,如庭呈,我有要用牙套,但是我沒有限制牙套的種類,當庭圈選註記)……(如果原告在施工當中,如果有不懂的,他可以直接問你嗎?)可以問我。(因為被告陳永昌跟我講要用自攻護套,所以我就用自攻護套下去做,結果下去做就發現壞掉了,所以我當下是否有詢問你,你就跟我講要使用彈簧護套?)時間有點久,理論上應該正常來講是使用自攻護套沒有錯,但是如果被限制,改採用彈簧護套,那如果到最後還是沒有辦法的話,那就採用別的方法,採用直接攻牙的方式,不要用牙套。(如果就如原告所述用自攻護套把東西做壞了,怎麼辦?)因為東西材質是紅銅,可以用修補的方式處理,把洞補起來……再去做第二次的加工,再做一次攻牙的動作。……(對於原告提出之成品,有無哪個地方是不符合採購的內容?)是有個攻牙的牙套部分,會與其他攻牙的加工地方會有干涉,導致是實際上無法使用。這與使用自攻護套有關係。是成品下方的洞出了問題,因背面有挖個槽,那個槽還會做陸續的加工,當那個加工後會與前面的洞相互干涉,那個孔就沒有辦法用了。原來自攻護套是要套在這裡面。……(當初提供設計圖時,有無告訴他們牙套的孔徑嗎?)我們公司與加工廠商都會有一個默契,他們會先用自攻牙套,如果沒有辦法,再使用彈簧牙套,如果彈簧牙套還是沒有辦法,那就要跟設計師討論,怎麼樣去做後續處理。設計圖這樣畫,但是實際上如果有問題,還是要由廠商與設計師討論。……(你們公司會收變形之後的零件嗎?)修補是有修補的方法,但是會牽涉到其它因素,其它的尺寸,這時候改變,就要來討論,如果你來問我,我有允諾,我就要允收這批貨。……如果尺寸只有差一點點,我們還會允收,我的目的是我的東西要進來,我才有辦法出貨,如果尺寸只有差一點點,我會看狀況,我還是會允收,如果像是剛剛原告提出的成品,我們是可以允收的。……(而且這個東西研磨要去精修,這個東西其實有其它廠商有做,也有發生類似狀況,而且焊接的區塊會變形,你說可以修,要我們把它修凹進去,其它平面度你可以接受,當初有無跟我說這個東西是可以焊接補好?)我是沒有跟你講。但是其他廠商都是用焊接方式處理,我們還是可以允收。之前原告補的料已經交進來了,我們也出貨了,如果原告現在再交進來就會變成庫存。……(原告去找同公司的被告問是可以的嗎?還是原告必須去問你?)我沒有限制他可以去問誰。(所以公司隨便每個人原告都可以去問,只要原告可以交出成品?)基本上,他第一個會先去找圖面設計者的人,就是我。…(那如本件,假如不是被告陳永昌負責的,也不是他設計的,他有無權利去告訴別人要怎麼做嗎?)應該是不可以,因為最後收的人不是他,縱使我離職,也是要問接手我位置的人。」等情(本院卷頁104-107),亦知該項IC接觸件加工零件之設計者係證人莊閔翰,其未在設計圖上寫使用牙套的規格,倘原告有製程上之問題可向其詢問以解決或修補,進而建議公司允收以出貨之事,足見原告確未向鴻勁公司實際設計之工程師詢問採購單上IC接觸件設計圖圖面關於所使用牙套規格之相關問題;則其縱係依當時同為鴻勁公司設計師即被告之意見而進行上開IC接觸件加工零件之製作,而無法以自攻護套或彈簧護套等套入、以交付予鴻勁公司完成品,所致相關支出製作IC接觸件加工零件等成本費用損害129,600元,自無從認定係因被告有何故意或過失之不法侵權行為所生,尚不得請求被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㈢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29,6 00元,及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0%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於本判決結果 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楊嵎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伸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