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05
案號
FYEV-113-豐簡-426-20250305-2
字號
豐簡
法院
豐原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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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簡字第42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微瑞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乾在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陳永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17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前段、第442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而對於簡易程序第一審裁判之上訴,依同法第436 條之1第3項規定準用之。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14年1月23日寄存送達上訴人,有送 達證書在卷可證,上訴人遲至同年2月26日始提起上訴,已逾上訴期間,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楊嵎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 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江慧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