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04
案號
FYEV-113-豐簡-566-20241204-2
字號
豐簡
法院
豐原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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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簡字第56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蔡恩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水舞酷動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 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0,494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許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