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2-11

案號

FYEV-113-豐簡-641-20250211-2

字號

豐簡

法院

豐原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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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簡字第641號 原 告 陳惠林 訴訟代理人 徐嘉英 被 告 徐正雄 訴訟代理人 (法扶律師) 李宗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 4年1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訴訟代理人李宗炎律師」記 載,應更正為「訴訟代理人(法扶律師) 李宗炎律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楊嵎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江慧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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