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復漏水等

日期

2024-10-24

案號

FYEV-113-豐簡-711-20241024-1

字號

豐簡

法院

豐原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簡字第711號 原 告 洪麗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魯班造鎮管理委員會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記載請求之金額,嗣依其補正狀載明請求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30萬元,並命其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200元,亦 已如期繳納,惟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嗣又擴張為98萬3242元(見原 告113年10月1日起訴狀),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萬790元,原告前僅繳納3200元,尚欠759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3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家豪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