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

日期

2024-12-27

案號

FYEV-113-豐簡-713-20241227-2

字號

豐簡

法院

豐原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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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簡字第71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明福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黃菊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 3年11月29日所為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3,2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 95元,上訴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 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冠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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