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2-19
案號
FYEV-113-豐簡-714-20241219-2
字號
豐簡
法院
豐原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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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簡字第71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朱昌源 被 告 王文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7,901元元,應徵 上訴裁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楊嵎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伸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