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日期
2025-01-15
案號
FYEV-113-豐簡-822-20250115-1
字號
豐簡
法院
豐原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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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簡字第822號 原 告 林慧貞 林慧怡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念恒律師 被 告 安全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秋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 114年1月8日辯論終結,茲因尚須原告提出債務清償期限之契約約定或有為民法第478條規定催告證明,以認定債務消滅時效起算之始點,故為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楊嵎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伸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