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日期

2025-01-15

案號

FYEV-113-豐簡-822-20250115-1

字號

豐簡

法院

豐原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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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簡字第822號 原 告 林慧貞 林慧怡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念恒律師 被 告 安全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秋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 114年1月8日辯論終結,茲因尚須原告提出債務清償期限之契約約定或有為民法第478條規定催告證明,以認定債務消滅時效起算之始點,故為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楊嵎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伸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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