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2-02
案號
FYEV-113-豐簡-845-20241202-1
字號
豐簡
法院
豐原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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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簡字第845號 原 告 龔蓮珠 被 告 郭富興 訴訟代理人 林婉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富興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於民國113年11月2 6日當庭擴張訴之聲明,追加後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 (下同)30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萬0,700元,扣除前已繳 納裁判費1,550元,尚應補繳2萬9,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如 逾期未補繳,即駁回本件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冠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