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界址
日期
2024-10-24
案號
FYEV-113-豐簡-850-20241024-1
字號
豐簡
法院
豐原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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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簡字第850號 原 告 何茂淵 被 告 農業部農田水利署台中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王曼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30日 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新臺幣17,335元,並諭知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此項裁定已於同年10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可按,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楊嵎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伸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