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08
案號
FYEV-113-豐簡-868-20250208-2
字號
豐簡
法院
豐原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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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簡字第86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羅添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景南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14年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 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 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