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日期
2025-03-31
案號
FYEV-113-豐簡-93-20250331-2
字號
豐簡
法院
豐原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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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簡字第9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茂林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陳金玉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4日 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1,785元【計算式:(上訴人占用土地面積0.15平方 公尺×113年度公告土地現值11,900元/平方公尺)=1,785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上訴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 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冠宇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紀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