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等
日期
2024-11-26
案號
FYEV-113-豐簡-935-20241126-1
字號
豐簡
法院
豐原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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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簡字第935號 原 告 陳倩玉 黃淑如 被 告 陳芸蓁 廖晉祿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1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新臺幣23,473元,並諭 知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此項裁定已於113年10月25寄存送達原告陳倩玉、同年月24日送達原告黃淑如,有送達證書2紙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及本院答詢單可稽,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楊嵎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伸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