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
日期
2025-03-13
案號
FYEV-113-豐簡-944-20250313-2
字號
豐簡
法院
豐原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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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簡字第94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莊永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怡潔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對於 本院民國114年2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2, 500元,有本院113年度補字第1773號裁定在卷可佐,是本件上訴 人對本院第一審判決全部提起上訴,上訴利益應為252,5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