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2-06
案號
FYEV-113-豐簡-948-20241206-1
字號
豐簡
法院
豐原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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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簡字第948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何正偉 被 告 鄭寅亮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 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損害賠償,本件侵權行為地即交通事故 發生地位於苗栗縣竹南鎮,而被告之住所地則在苗栗縣苑裡鎮,有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均非本院管轄。又被告居所地雖位於本院轄區,然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並非不能行使職權,不符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後段規定,是本院就本件應無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冠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