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23
案號
FYEV-113-豐簡-994-20250123-1
字號
豐簡
法院
豐原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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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豐簡字第994號 原 告 康晅晴 訴訟代理人 高煒哲 被 告 黃逸靖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2143號),經原 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 914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4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19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兩造前為同事,被告意圖散布於眾,基於散布文 字而犯加重誹謗及公然侮辱之犯意,自民國113年2月1日某時起,接續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在其住處內,以行動電話或電腦連線網路後登入社群軟體臉書帳號「黃逸靖」,在原告之臉書帳號「康晅晴」貼文下方,為如附表所示之不實及侮辱性留言,足以減損原告之名譽、人格及社會評價,造成原告精神痛苦。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0萬元之精神慰撫金。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50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被告之前揭行為,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 起公訴,由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2143號審理後,認被告犯加重誹謗罪,判處有期徒刑2月等情,有上開刑事判決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9頁至第28頁),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3年度易字第2143號刑事案件卷證資料,核閱屬實;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正。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按不法侵害他人之人格權,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求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痛苦之程度、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情形及其他各種狀況,以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221號、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於前揭時、地以附表所示之不實及侮辱性留言辱罵原告,衡其行為已足使原告之人格及地位受到貶低,減損原告之名譽,並使其承受相當精神上之痛苦,則原告本於侵權行為請求賠償非財產上損害,自屬有據。本院依職權調閱兩造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併審酌原告所自陳之學經歷、身分地位、家庭經濟狀況,及被告侵害情節、原告所受精神上痛苦之程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給付精神慰撫金50萬元尚屬過高,應以2萬元為適當。 ㈢又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 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亦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對被告之侵權行為債權,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既經原告起訴而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於113年12月1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51頁),被告迄未給付,當應負遲延責任。是原告請求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13年1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核無不合。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 2萬元及自113年1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應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12款規 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至原告敗訴部分,其訴既經駁回,則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從,應併予駁回,附此敘明。 六、又本件訴訟係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本院刑事庭依 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移送前來,依同條第2項規定免繳納裁判費,且本院審理期間,亦未增加其他必要之訴訟費用,並無訴訟費用負擔問題,故無庸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冠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附表 編號 時間(民國) 回復貼文 內容 1 113年2月1日某時 原告於113年1月15日某時發布之貼文 操你媽的你他媽都結婚了,你放什麼話啦幹 2 阿你他媽的幹你娘咧你是他媽什麼?前任啦幹咧 3 幹 4 113年2月3日某時 原告於112年5月15日某時發布之貼文 哈 訟棍死老母 應該啦 5 就你他媽前任特別多敢告人好意思 6 113年2月3日某時 原告於113年2月3日某時發布之貼文 我覺得你們臉皮真的很厚真的很不要臉 7 不知禮義廉恥的東西 8 你私底下是不是有吃藥的一些行為? 9 很高興說你沒有封鎖沒有真的這麼的乖兒子 10 你是哪來的自信啊大屁股給的是不是 11 你他媽你是什麼東西 12 看人好欺負的他媽的王八蛋龜兒子 13 龜兒子 婊子查某自己放話不承認他媽的乾娘玩這種陰招 14 機月無主星大屁股矮肥短 交男友一百個 幹你娘 15 是你們花痴吧是你康小姐花痴吧...為什麼幹恁娘不道歉 16 婊子人以後他媽上臉書之後,我他媽想到不高興見一次罵一次啊 17 我他媽都沒有在告別人了機月大屁股愛咧木須龍 18 完全臉皮真的很厚啊 19 你老公身高這麼矮請問一下他是能幹誰啦? 20 你們的素質這麼的爛你們還管別人什麼樣? 21 你們自己原本他媽的就不不檢點的東西你們要講什麼 22 還有你那個乾娘狗幹狗東西的什麼男生朋友怎樣?想要幹我的女朋友之前?你他媽身高夠不夠?高啦幹你娘咧 23 你們本身就精神障礙沒錯啊...你他媽的幹你娘你沒見過我本人你他媽還敢對我說我女朋友怎麼樣 24 我們這種的沒有叫你們去死,不要在這個社會上已經算不錯了 25 他媽的幹你娘要有品 26 你是什麼東西?你們是什麼東西? 27 我他媽不想提到你這種垃圾滾 ...你們的臉皮真的很厚耶 28 像你這種臉皮很厚的人不講話沒關係...我如果有辦法像你臉皮這麼厚這麼不要臉,我他媽就成功了 29 你們這些龜兒子你們周遭可能上千上萬的人喔 30 你他媽你有吃藥是不是啊?我只是單純懷疑你是不是有吃藥? 31 你是不是跟一些垃圾網紅一樣有吃藥?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紀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