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再審
日期
2024-11-08
案號
FYEV-113-豐聲再-14-20241108-1
字號
豐聲再
法院
豐原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聲再字第14號 再審原告 蔣敏洲 上列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13年度豐聲再字第9號聲請再審事件民國 113年10月8日補繳抗告費之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 納,逾期不繳,駁回再審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楊嵎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蔡伸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