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再審
日期
2024-11-29
案號
FYEV-113-豐聲再-14-20241129-3
字號
豐聲再
法院
豐原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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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聲再字第14號 再審原告 蔣敏洲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邱昆墀間聲請聲請再審事件,再審原告 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0月8日補繳抗告費之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之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另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原告聲請再審,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 年11月8日裁定命再審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6日送達且由再審原告收受在案,有送達證書、簽收紀錄在卷可稽。 三、再審原告逾期迄仍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 清單、繳費資料明細在卷可證,其再審之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楊嵎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 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伸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