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再審

日期

2024-12-12

案號

FYEV-113-豐聲再-14-20241212-4

字號

豐聲再

法院

豐原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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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聲再字第14號 異議人即抗告人 (再審原告) 蔣敏洲 上列異議人即抗告人與相對人邱昆墀間聲請再審事件,抗告人對 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本院因其對補繳再審費用之不得抗告之裁 定提起抗告而駁回之第一審裁定提起異議視為抗告。查本件應徵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再抗告人繳納,茲限再抗告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楊嵎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伸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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