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再審
日期
2024-12-20
案號
FYEV-113-豐聲再-14-20241220-5
字號
豐聲再
法院
豐原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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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聲再字第14號 異議人即抗告人 再審原告 蔣敏洲 上列異議人即抗告人與相對人邱昆墀間聲請再審事件,抗告人對 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本院因其逾期未繳再審費用而駁回再審聲 請之第一審裁定提起異議視為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 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 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楊嵎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伸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