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2-13
案號
FYEV-113-豐補-1023-20241213-1
字號
豐補
法院
豐原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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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補字第1023號 原 告 陳旭隆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羅文伶發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631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17,000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前 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