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利息
日期
2024-12-17
案號
FYEV-113-豐補-1025-20241217-1
字號
豐補
法院
豐原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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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補字第1025號 原 告 魏嘉儀 張雪清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慶展間請求給付利息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4,246元,應徵 裁判費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