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日期
2024-12-19
案號
FYEV-113-豐補-1029-20241219-1
字號
豐補
法院
豐原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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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補字第1029號 原 告 李炳堂 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新悅有限公司發支付命 令(113年度司促字第2832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51元,應徵裁判費30,799元,扣除 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30,299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冠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