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2-18
案號
FYEV-113-豐補-1037-20241218-1
字號
豐補
法院
豐原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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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補字第1037號 原 告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被 告 許哲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 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198,435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附表:(新臺幣:元)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始日 終止日 給付基數(單位為年) 年息 給付金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1 本金 173,325 173,325 2 利息 173,325 112年3月6日 113年12月4日(即起訴前一日) (1+274/365) 7.55% 22,910 3 違約金 2,200 2,200 合 計 198,435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