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日期
2024-12-20
案號
FYEV-113-豐補-1049-20241220-1
字號
豐補
法院
豐原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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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補字第1049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被 告 梁芝嬌 上列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梁芝嬌發支付 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2619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 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 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此觀諸民國112年1 2月1日公布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修正理由即明。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5,412元【計算式:153,974 +1,438(計算式如附表)=155,412】,應徵裁判費1,660元,扣 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1,160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冠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另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 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4項後段規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 判。 附表:(新臺幣/民國)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訴訟繫屬前一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利息 145,755元 113年8月9日 113年9月1日 (24/365) 15% 1,43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