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費用
日期
2024-10-04
案號
FYEV-113-豐補-815-20241004-1
字號
豐補
法院
豐原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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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補字第815號 原 告 洪清隆 上列原告因給付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洪裕隆發支付命令(11 3年度司促字第1750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5,500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 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冠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