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0-16

案號

FYEV-113-豐補-837-20241016-1

字號

豐補

法院

豐原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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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補字第837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鄭如妙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文哲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800 元(原起訴狀所載之訴訟標的金額為66,800元,惟原告與共同侵 權行為人即被告劉育材以7,000元成立調解,但約定不免除其餘 連帶債務人即被告謝文哲應負之責任,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 59,800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冠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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