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

日期

2024-10-21

案號

FYEV-113-豐補-863-20241021-1

字號

豐補

法院

豐原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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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補字第863號 原 告 魏茂森 被 告 臺中市政府建設局 法定代理人 陳大田 被 告 張榮松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中市政府建設局等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鄰地通行權之行使,在土地所有人方面,為其所有權之擴 張,如主張通行權之人為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準。如該所增價額未經鑑定,固非不得參考土地登記規則第49條第3項就地上權、不動產役權等權利價值估定之規定,以該土地申報地價4%為其1年之權利價值,按存續年期計算;未定期限者,則以7年計算其價值(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512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件裁定送達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或其一不補正,即駁回本件原告之訴:㈠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1.確認原告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原告土地)就被告臺中市○○○設○○○○○○段0000地號土地及被告張榮松所有坐落同段1202地號土地,在如附圖A部分所示之土地上(寬度合計2.6米,長度約45米,確定之面積及位置以實測為準),有通行權存在;2.被告應容忍原告在前項所示通行權存在範圍之土地通行並開設道路,並應將設置於上開土地上妨礙原告通行之地上物拆除,且不得設置障礙物或為其他妨害原告通行之行為。而原告未提出估價報告查報其所有土地通行被告土地所能增加之價額,依上開說明,參照土地登記規則第49條第3項就地上權、不動產役權等權利價值估定之規定,核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9,280元【計算式:原告土地面積213㎡×原告土地113年1月申報地價2,000元/㎡×4%×7年=119,28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㈡原告應提出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同段第1520地號土地及同段第1202地號土地登記全部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並依其上之身分證字號向戶政機關申請全體被告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均不得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冠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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