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日期
2024-11-05
案號
FYEV-113-豐補-889-20241105-2
字號
豐補
法院
豐原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補字第889號 原 告 陳金玉 被 告 張茂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 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6,600元(計算式: 原告主張被告占用面積14㎡×依原告所提土地登記謄本記載公告現 值11,900/㎡=166,600元),應徵裁判費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許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