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日期
2024-11-05
案號
FYEV-113-豐補-892-20241105-1
字號
豐補
法院
豐原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補字第892號 原 告 葉瑞蓮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貴林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且民事起訴狀訴之聲明僅記載「一、拆屋還地。二、損 害賠償。三、訴訟費用及精神損耗。」等語,未特定被告占用之 面積範圍,亦未陳明損害賠償之金額,難認已載明具體明確之應 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又原告起訴未記載訴訟標的價額,且因其訴 之聲明不明確,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具狀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請求事項) ,俾核定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許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