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日期
2024-11-21
案號
FYEV-113-豐補-892-20241121-2
字號
豐補
法院
豐原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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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補字第892號 原 告 葉瑞蓮 被 告 吳貴林 追加被告 吳貴林之配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 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 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 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 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 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22萬2,397元(計算式:原告主張被告占用面積2.5245㎡× 依原告所提土地登記謄本記載公告現值36,600/㎡+680,000+450,0 00=1,222,397,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裁判費1萬3,177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正部 分,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