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1-05

案號

FYEV-113-豐補-894-20241105-1

字號

豐補

法院

豐原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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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補字第894號 原 告 王紘恩 訴訟代理人 楊婷鈞律師 被 告 饒木強 饒愛雪 梁為毅 梁雅評 梁祺安 王智恒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將兩造共有之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 系爭不動產)變價分割,由兩造按應有部分比例分取價金。依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即原告就系爭不動產應有部分之總價額為準。又原告係於民國113年1月31日與被告王智恒以新臺幣(下同)818,888元、148,000元、122,000元分別拍定取得系爭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各4分之1,而原告與被告王智恒之買受比例分別為1%、99%,此有本院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在卷可稽。系爭不動產之拍定價金合計為1,088,888元(計算式:818,888元+148,000元+122,000元=1,088,888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889元(計算式:1,088,888元×1%=10,88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正部 分,不得抗告。 附表: 編號 不動產種類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土地 臺中市 東勢區 中山段 421 61.34 全部 備考 編號 不動產種類 建號 基地座落 -------- 建物門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樓層 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建物 136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 臺中市○○區○○街000巷00號(門牌整編:臺中市○○區○○街000巷0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4層樓 一層:31 二層:64 三層:31 四層:13.89 合計:106.89 全部 備考 2 建物 未辦保存登記建物 臺中市○○區○○段000○000○000地號 --------- 臺中市○○區○○街000巷0號 一層:23.19 二層:23.19 三層:23.19 四層:19.24 合計:88.81 備考 於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095號強制執行事件中編列為臨時建號552號。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許家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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