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車輛

日期

2024-11-06

案號

FYEV-113-豐補-913-20241106-1

字號

豐補

法院

豐原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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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補字第913號 原 告 鍾添凰 被 告 陳進堂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車輛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 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 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 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應將車牌號碼「000-0000」號之自用小 客車(下稱系爭車輛)返還,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 觀利益即系爭車輛之價值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70,000元(即原告主張系爭車輛之價值),應徵裁 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本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冠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另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 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4項後段規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 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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