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費用
日期
2024-11-06
案號
FYEV-113-豐補-917-20241106-1
字號
豐補
法院
豐原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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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補字第917號 原 告 恩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角元友樹 代 理 人 山崎竜彗 被 告 連晉熙 上列原告因給付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連晉熙發支付命令(11 3年度司促字第2219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 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 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此觀諸民國112年12月1日公 布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修正理由即明。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142元【計算式:10,279+1,863(計 算式如附表)=12,142】,應徵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 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冠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另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 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4項後段規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 判。 附表:(新臺幣/民國)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訴訟繫屬前一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利息 5,626元 112年6月11日 113年7月30日 (1+50/365) 16% 1,023.47元 利息 2,409元 112年6月13日 113年7月30日 (1+48/365) 16% 436.13元 利息 1,049元 112年6月14日 113年7月30日 (1+47/365) 16% 189.45元 利息 1,195元 112年6月17日 113年7月30日 (1+44/365) 16% 214.25元 小計:1,863.3元 合計:1,86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