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15

案號

FYEV-113-豐補-940-20241115-1

字號

豐補

法院

豐原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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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補字第940號 原 告 李銘曜 訴訟代理人 謝文凱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群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裁判 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冠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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