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1-18
案號
FYEV-113-豐補-959-20241118-1
字號
豐補
法院
豐原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補字第959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文凱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炎春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460 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冠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