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經界

日期

2024-11-21

案號

FYEV-113-豐補-962-20241121-1

字號

豐補

法院

豐原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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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補字第962號 原 告 羅敏雄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東勢地政事務所間確認經界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其中所謂「訴訟標的」係指為確定私權所主張或否認之法律關係,欲法院對之加以裁判者而言;所稱「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乃請求判決之結論,係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所表明訴之聲明,必須明確特定、具體合法,始謂已表明訴之聲明。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同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記載:「被告東勢地政事務 所代表人陳立欽是目前該所主任,負責執行政府在106~108年委辦土地地籍重測作業,台中市政府地政局主辦,由東勢地政事務所負責執行,結果重測後成果圖繪製錯誤的非常嚴重,又非常離譜,雖然經過訴請確認界址事件之訴,奈何法官審判長看不懂地籍圖,執意以公部門扭曲事實偽造不實登載公文書仍具有法律絕對效力率予判決,台中市政府地政主管機關地政局主辦和負責執行的所有相關官員完全搞不清楚自己所繪製的地籍圖完全都不正確,不得不尋求司法途徑再度申請確認經界。㈡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等語,並未具體載明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本院無從自原告起訴卷證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是依上開規定,原告起訴難稱合法。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上開應受判決之具體內容,如逾期未補正,將駁回起訴。如原告補正具體請求之聲明內容,亦應同時具狀查報上述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相關資料(即如獲勝訴判決所能受有之訴訟利益若干暨其價值參考依據),俾核定裁判費,倘原告未能查報,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陷於不能核定之狀態,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即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並依法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家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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