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日期
2024-12-04
案號
FYEV-113-豐補-979-20241204-1
字號
豐補
法院
豐原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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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補字第979號 原 告 張繼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茲命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其中一項,而 有起訴不合法定程式者,即予駁回原告之訴: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但其情形可以 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得駁回原告之訴。次按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必須一同起訴或一同被訴,其當事人之適格,始能謂無欠缺。又遺產屬於繼承人全體之公同共有,故就公同共有權利為訴訟者,乃屬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應由公同共有人全體一同起訴或被訴,否則於當事人之適格即有欠缺。如有當事人不適格之情形,法院即不得對之為實體上之裁判。當事人之適格有無欠缺,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當事人適格欠缺者,法院應判決駁回原告之訴(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610號、85年度台上字第905號、裁判意旨參照)。復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及第77條之6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塗銷之抵 押權所擔保之債權總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而臺中市○里區○○段000地號土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1,034萬4,426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37,900元/平方公尺×土地面積272.94平方公尺=10,344,426】,有土地登記第三類謄本在卷可參,足見擔保物之總價額已高於上開擔保債權額之總額,揆諸前揭條文之規定,自應以擔保債權額為準,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 三、原告應提出臺中市○里區○○段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異動索引。 四、原告應依臺中市○里區○○段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上所 載之身分證字號向戶政機關申請全體共有人及土地他項權利部權利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均不得省略),如有死亡者,應提出該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並確認是否追加為本件原告或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冠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