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停車費
日期
2024-12-06
案號
FYEV-113-豐補-984-20241206-1
字號
豐補
法院
豐原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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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補字第984號 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望月弘秀 訴訟代理人 丁鈺揚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亞萍間給付停車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50元,應徵裁判 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冠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