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日期
2024-12-12
案號
FYEV-113-豐補-985-20241212-1
字號
豐補
法院
豐原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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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補字第985號 原 告 陳紫晴 被 告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啓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 ,不併算其價額,民國112年11月29日修正公布,同年12月1日施 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該條項修正理由業已 敘明如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 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156,66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如 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附表:(新臺幣:元)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始日 終止日 給付基數(單位為年) 年息 給付金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1 本金 132,450 132,450 2 利息 132,450 112年1月27日 113年11月24日(即起訴前一日) (1+303/366) 10% 24,210 合 計 156,660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