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2-12
案號
FYEV-113-豐補-994-20241212-1
字號
豐補
法院
豐原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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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補字第994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建璋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8,61 3元,應徵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於起訴狀所載被告姓名為「王建璋」,惟 起訴狀後所附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及 當事人登記聯單所載為「王建樟」,是原告應併確認被告姓名是 否正確,如有誤寫,應一併具狀更正被告姓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冠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