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12
案號
FYEV-113-豐補-997-20241212-1
字號
豐補
法院
豐原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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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補字第997號 原 告 顏麗雪 訴訟代理人 闕美寬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 00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冠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