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
日期
2024-10-15
案號
FYEV-113-豐訴聲-1-20241015-2
字號
豐訴聲
法院
豐原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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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訴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廖義盛 相 對 人 李麗蓉 李麗澤 李天澤 呂新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113年度豐訴字第2號) ,聲請人聲請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拆屋還地等事件,聲請人業已提起訴 訟,現繫屬於鈞院上訴審理中,故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規定,請求鈞院就臺中市○○區○○段000○號建物(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0巷000○0號,下稱系爭建物)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以便阻卻第三人因信賴登記而善意取得系爭建物所有權,及避免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之第三人受不測之損害等語。 二、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 、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為顧及公示制度之執行可能性,限於繫屬中之訴訟係以取得、設定、喪失、變更依法應登記之權利為訴訟標的者,始在適用之列。是得聲請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者,限於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係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為限。倘原告之訴其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並非物權關係者,自不得為上開聲請。 三、本件聲請人固主張相對人李麗蓉、李麗澤所有之系爭建物無 權占有聲請人所有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865-2地號土地),而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起訴請求相對人李麗蓉、李麗澤拆除系爭建物占用系爭865-2地號土地部分及將該部分之土地全部騰空返還予聲請人。惟查:聲請人就拆除及返還土地部分主張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固係本於物上請求權而有所請求,然其聲明之內容係請求相對人李麗蓉、李麗澤拆除占用部分,以排除相對人李麗蓉、李麗澤於系爭865-2地號土地上之占有,與所有權登記無涉,而無所謂權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有須依法登記之情事存在;另聲請人及相對人李麗蓉、李麗澤所爭執系爭建物是否得依民法第425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推定於系爭建物使用期限內就系爭865-2地號土地有租賃關係存在部分,亦非基於物權關係,而僅有債權關係。從而,聲請人所為聲請與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規定之要件不符,自不得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冠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