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為訴訟繫屬之登記

日期

2024-12-04

案號

FYEV-113-豐訴聲-2-20241204-2

字號

豐訴聲

法院

豐原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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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訴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蔣敏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邱坤墀間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9第4第6款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1日 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30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及聲請人領取收受之資料在卷可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本院答詢表可按,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另聲請人為本件聲請後,復提出異議狀記載法官迴避狀㈡, 應迴避分由……法官審理將具狀主張(詳懲戒院檢舉函)云云,其此項請求本院特定法官迴避之陳述,依司法院大法官第665號解釋揭示之「法定法官原則」及法院組織法第78條、第79條規定,法院案件係由各級法院訂定一般抽象之規範而為合理分配,非可由當事人自行擇定審理之法官,且未符合民事訴訟法第34條第1、2項釋明原因及事由等規定,故認聲請人非可為此項請求,併此說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楊嵎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蔡伸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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