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3-14
案號
FYEV-114-豐小-105-20250314-1
字號
豐小
法院
豐原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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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豐小字第105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傅宗盛 陳品旭 被 告 謝菁如 謝啓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2,410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77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8 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 ,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冠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 ,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紀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