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日期

2025-02-27

案號

FYEV-114-豐小-107-20250227-1

字號

豐小

法院

豐原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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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豐小字第107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訴訟代理人 陳慕勤 被 告 王誌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 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5,04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冠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 ,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紀俊源 附表:(新臺幣/民國) 編號 本金 利息計算方式 1 15,770元 自114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9.5計算。 2 42,949元 自114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75計算。 3 1,396元 自114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5計算。 4 9,838元 自114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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