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3-26
案號
FYEV-114-豐小-114-20250326-1
字號
豐小
法院
豐原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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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豐小字第114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陳奕維 被 告 劉明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經本院於民國 114年3月18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8308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26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