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0
案號
FYEV-114-豐小-119-20250310-1
字號
豐小
法院
豐原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豐小字第119號 原 告 黃國紘 上列原告與被告LUONG NHAT LINH(中文名:梁日玲)間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LUONG NHAT LI NH(中文名:梁日玲)之真正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 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 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雖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在內政部移民署北區 事務大隊臺北收容所收容中,惟查被告業於民國113年11月1日經遣送出境越南,其真正住所或居所尚有未明,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應定期間命原告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