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0

案號

FYEV-114-豐小-119-20250310-1

字號

豐小

法院

豐原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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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豐小字第119號 原 告 黃國紘 上列原告與被告LUONG NHAT LINH(中文名:梁日玲)間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LUONG NHAT LI NH(中文名:梁日玲)之真正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   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   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雖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在內政部移民署北區 事務大隊臺北收容所收容中,惟查被告業於民國113年11月1日經遣送出境越南,其真正住所或居所尚有未明,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應定期間命原告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家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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