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6
案號
FYEV-114-豐小-119-20250326-2
字號
豐小
法院
豐原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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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豐小字第119號 原 告 黃國紘 被 告 LUONG NHAT LINH(中文名:梁日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民事訴 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定有明文。又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小額程序準用之。 二、查原告起訴狀雖記載被告在內政部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臺北 收容所收容中,惟被告業於民國113年11月1日經遣送出境,其真正住所或居所尚有不明,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2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