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2-08
案號
FYEV-114-豐小-132-20250208-1
字號
豐小
法院
豐原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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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豐小字第132號 原 告 沈雅鈞 被 告 林韋宏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 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損害賠償,本件侵權行為地即交通事故 發生地位於南投縣草屯鎮,而被告之住所地則在南投縣竹山鎮,有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均非本院管轄。又被告居所地雖位於本院轄區,惟寄存送達,且調解程序被告亦未到院,再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並非不能行使職權,不符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後段規定,是本院就本件應無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冠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本件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紀俊源